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节 事故致因及安全原理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第五节 安全文化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第七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八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九节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节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第十四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五节 承包商管理
第十六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八节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第二节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五节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节 应急演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一节 统计基础知识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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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职业病危害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 (一)材料和设备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的活动也必须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不采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书;不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二)作业场所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设置必要的泄险区;放射作业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应配置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 (三)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 (四)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五)履行告知义务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 (六)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健康监护不仅起到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员工健康素质的作用,也便于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使其早期得到治疗。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对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与体检项目给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该标准关于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如下。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接触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2.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3年1次;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煤工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3.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他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矾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1次,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3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 (七)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白振川
2025年8月3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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