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节 事故致因及安全原理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第五节 安全文化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第七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八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九节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节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第十四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五节 承包商管理
第十六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八节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第二节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五节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节 应急演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一节 统计基础知识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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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 一、安全评价的分类 2007年,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颁发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根据上述标准,安全评价是指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 (一)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辩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及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它是以拟建建设项目为研究对象,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生产工艺过程、使用和产出的物质、主要设备和操作条件等,研究系统固有的危险及有害因素,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后果提出消除、预防和降低的对策措施;评价采取措施后的系统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从而得出建设项目应如何设计、管理才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结论。 ## (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 ## (三)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 二、安全评价的原则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安全评价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的原则。 ## (一)合法性 安全评价工作中的一项任务是辩识与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政策、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政策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灵魂。 ## (二)科学性 安全评价涉及的学科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安全预评价在实现项目的本质安全上有预测、预防性,安全验收评价在项目的可行性上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安全现状评价在整个项目上具有全面的现实性。为保证安全评价能准确地反映被评价项目的客观实际且保证结论的正确,在开展安全评价的全过程中,必须依据科学的方法、程序,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工作,提出科学的对策措施,作出科学的结论。 危险、有害因素产生危险、危害后果需要一定条件和触发因素,要根据内在的客观规律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产生的原因,出现危险、危害的条件及其后果,才能为安全评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现有的评价方法均有其局限性。评价人员应全面、仔细、科学地分析各种评价方法的原理、特点、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必要时,还应用多种评价方法进行评价,互为补充、互相验证,提高评价的准确性,避免局限和失真。评价时,切忌生搬硬套、主观臆断、以偏概全。 从收集资料、调查分析、筛选评价因子、测试取样、数据处理、模式计算和权重值的给定,直至提出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和建议,每个环节都必须严守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可靠的数据,按科学的工作程序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和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可靠性。 受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安全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误差。评价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决策是否正确,安全设计是否完善,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因此,对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十分重要。为不断提高安全评价的准确性,评价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同类装置、国内外的安全生产经验、相关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以及评价后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分析、验证,利用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事后评价进行验证,并运用统计方法对评价误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改进原有的评价方法和修正评价的参数,不断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 ## (三)公正性 评价结论是评价项目的决策依据、设计依据、能否安全运行的依据,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因此,对于安全评价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客观和公正。既要防止受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公正。 评价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评价项目能否安全运行,国家财产和声誉会不会受到破坏和影响,被评价单位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生产能否正常进行,周围单位及居民会不会受到影响,被评价单位职工乃至周围居民的安全和健康是否受到影响。因此,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公正的评价。 安全评价有时会涉及一些部门、集团、个人的某些利益。因此,在评价时,必须以国家和劳动者的总体利益为重,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依据有关标准法规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评价结论和建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 (四)针对性 进行安全评价时,首先应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收集有关资料,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其次要对众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单元进行筛选,针对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要单元应进行重点评价,并辅以重大事故后果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由于各类评价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要有针对性地选用评价方法。最后要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对被评价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 三、安全评价的依据 安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被评价项目的安全运行,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 (一)法律法规 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等。 (1)宪法。宪法的许多条文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这些规定既是安全法规制定的最高法律依据,又是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安全规章,是安全法规各种形式中数量最多的一类。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文件。 (6)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人的国际劳工公约。 ## (二) 标准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可按来源、法律效力、对象特征等分类。 (1)按标准的来源可分为四类:一是国家标准,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等;二是行业标准,如《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等;三是地方标准,如《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四是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 (2)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二是推荐性标准,如《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等。 (3)按标准的对象特征可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其中技术标准又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 (三)风险判别指标 风险判别指标或判别准则的目标值,是用来衡量系统风险大小以及危险、危害性是否可接受的尺度。无论是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若没有判别指标,评价者将无法判定系统的危险和危害性是高还是低,是否达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的系统安全水平可以接受,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也就失去了意义。 常用的风险判别指标有安全系数、可接受指标、安全指标(包括事故频率、财产损失率和死亡概率等)或失效概率等。 在风险判别指标中,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风险的可接受指标。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所谓安全就是事故风险达到了合理可接受并尽可能低的程度。减少风险是要付出代价的,无论减少危险发生的概率还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都要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水平上。因此,在安全评价中不是以危险性、危害性为零作为可接受的标准,而是以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指标作为可接受标准。风险判别指标不是随意规定的,而是根据具体的经济、技术情况,对危险、危害后果,危险、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概率、频率)和安全投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和优化,依据统计数据,有时也依据相关标准,制定出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危险危害等级、指数,以此作为要实现的目标值,即可接受风险。 可接受风险是指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的最佳可接受风险程度。显然,可接受风险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人们对危险根源的深入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变化。另外需要指出,风险可接受并非说就放弃对这类风险的管理,因为低风险随时间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升级为重大风险,所以应不断进行控制,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随着与国际并轨的需要,在安全评价中经常采用一些国外的定量评价方法。其指标反映了评价方法制定国(或公司)的经济、技术和安全水平,一般是比较先进的。采用时必须考虑国外与国内定量评价方法之间的具体差异,进行必要的修正,否则会得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结果。
白振川
2025年8月3日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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