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节 事故致因及安全原理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第五节 安全文化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第七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八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九节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节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第十四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五节 承包商管理
第十六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八节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第二节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五节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节 应急演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一节 统计基础知识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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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 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标志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在我国诞生。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矿山安全监察实施垂直管理,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格局。 ## (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 1.实行垂直管理 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以及设在各地的监察处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管理,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 2.监察和监管分开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职责,只实行对矿山安全的监察职责,矿山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 ### 3.分区监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各地的监察处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矿山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矿山安全监察处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 ### 4.国家监察 正是基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矿山安全的监察职能。 ## (二)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应急管理部下,国家单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行使对矿山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在27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在重点矿山地区设立若干监察处,负责相应范围的监察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应急管理部审议,必要时可以应急管理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3)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5)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6)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7)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8)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2)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与能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能源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标准,会同能源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 二、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员制度。矿山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矿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矿山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矿山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 (一)矿山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矿山安全实施监察。 (2)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和抽查。 (3)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4)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 (5)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6)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由矿山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 (二)矿山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的权力 (1)有权随时进人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矿山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矿山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 三、矿山安全监察的内容与程序 ## (一)矿山安全监察的内容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其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人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二)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体制,国家赋予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2)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矿山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等情况。 (3)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矿山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等情况。 (4)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惠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矿山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5)矿山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6)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矿山实际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 (三)矿山安全监察的程序 为了规范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建立了“编制执法计划一确定被检查矿井一制定具体执法预案一实施现场检查一处理处罚一跟踪督办一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一般情况下,矿山安全监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程序启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察执法计划、举报材料或者其他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矿山企业启动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程序。 (2)执法准备,包括编制执法计划、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安排人员并携带相关仪器、资料等。一般情况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指定两名及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员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监察执法。 (3)现场检查,包括出示证件、现场监察等。现场监察分地面或井下监察。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4)整改复查。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或当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5)行政处罚。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矿山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 (6)监察建议和文书移送。现场监察结束后,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向当事人通报监察执法情况,指出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机构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并移送有关执法文书。 (7)结案归档。
白振川
2025年7月28日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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