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第二节 事故致因及安全原理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第五节 安全文化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第七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八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九节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节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第十四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五节 承包商管理
第十六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八节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三章 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第二节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四节 安全评价方法
第五节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节 应急演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三节 事故处理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矿山安全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一节 统计基础知识
第二节 事故统计与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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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这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大,也影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辩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要求的贯彻实施,必须首先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法制化教育入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验证等方面实施综合监管。 #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 3.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 3.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 (四)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所以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对从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我国多年积累、总结并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方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方法以及考核标准各有侧重。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人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对于学习、实习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的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实习期满,通过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离开岗位时间可按照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的离开岗位时间应高于国家规定。原则上,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较大,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时间间隔应短一些。例如,电力行业规定为3个月。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 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1)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根据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不同而各具特色。我国电力行业有班前会、班后会制度,“安全日活动”制度。在班前会上,在布置当天工作任务的同时,开展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明确工作的监护人等。工作结束后,对当天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点评等。“安全日活动”,即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时间统一由班组或车间组织安全学习培训,企业的领导、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深人班组参加活动。 (2)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安全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比较突出。通常开展的内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 “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事故案例培训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获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事故案例信息后,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举办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兴趣,推动岗位学习和练兵活动。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还采取了其他许多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如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警句、格言上墙活动,利用闭路电视、报纸、黑板报、橱窗等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漫画等形式解释安全规程制度,在生产现场曾经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设置警示牌,组织事故回顾展览等。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以国家组织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生产经营的性质、特点,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目前,我国许多生产经营单位都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对保持安全生产局面稳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白振川
2025年8月7日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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